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和貨物運輸到約定的地點。這是國務院發布的《巡遊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的。
此外,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人員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六)接受電召巡遊出租汽車任務後不履行約定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運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招攬顧客的;
(九)轉讓、倒賣或者偽造巡遊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