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建築業企業應當根據其註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壹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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