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第十條根據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以下標準:
(壹)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出差的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貼。
(二)夥食費,按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在差旅費和夥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如果壹天只吃壹次,人均夥食費不會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糧食補貼。
(三)講課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的有關標準執行。
(4)租車費:客車(25座以上)每天不超過1.5萬元,客車(25座及以下)每天不超過1.0萬元;在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租車的,租賃費可以適當提高。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等相關費用經批準後據實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