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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根據黨建工作要求和機關工作實際制定計劃,實行審批備案管理。

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第十條根據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以下標準:

(壹)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出差的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貼。

(二)夥食費,按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在差旅費和夥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如果壹天只吃壹次,人均夥食費不會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糧食補貼。

(三)講課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的有關標準執行。

(4)租車費:客車(25座以上)每天不超過1.5萬元,客車(25座及以下)每天不超過1.0萬元;在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租車的,租賃費可以適當提高。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等相關費用經批準後據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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