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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

根據普遍法理,行政法規通常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制定。它們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用於調整社會關系,指導和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在授權範圍內,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某些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國家管理的目的,依法對違法行為施加的壹種不良後果。這些處罰可能包括罰款、警告、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但是,行政法規必須遵守法律授權的界限,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行政法規不能隨意設定行政處罰,除非有法律授權。

此外,行政法規的設定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即處罰的種類和程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也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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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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