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的其他支持政策
(壹)對使用其他水源並由其他管網供水的居民用戶,第壹階梯價格為現行水價標準每立方米1.80元,階梯水量、階梯差價比例、計量繳費期限參照上述標準和規定執行。
(2)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居民用戶,不執行階梯水價制度,其生活水價仍執行每立方米1.30元的標準。
(3)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和《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居民用戶,不實行階梯水價制度,生活用水價格仍為每立方米2.4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