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定哺乳期為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到壹周歲。壹周歲前需要工作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壹次不少於30分鐘,可以合並使用。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應增加30分鐘。寶寶滿壹歲後不會延長母乳餵養時間。如果寶寶特別虛弱,經有關部門證明,可以適當延長。如果正好是夏天,也可以延長壹兩個月。哺乳期的工作不適合特別疲勞、夜班和強度大的工作,不能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