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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勞動合同有必要驗證嗎?

勞動鑒證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證明,在勞動部門備案;勞動部門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可以根據勞動關系證明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鑒證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不需要進行鑒證。法律對認證沒有強制性要求。勞動合同經勞動部門審查後才有效。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組成。

勞動合同的壹方是企業、事業單位、組織等用人單位。而另壹方是勞動者本人;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合同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要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要有公民身份;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良好;國營企業必須在國家勞動就業計劃指標內招收工人,並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招收工人。

勞動合同草案壹般由用人單位征求被招用勞動者意見後提出;也可以由職工與企業的行政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部門、科長等直接協商起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向受聘人員如實介紹自己,受聘人員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充分協商壹致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並簽字蓋章。

勞動合同簽訂後,應向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按照現行規定:勞動合同不需要鑒定機構蓋章的,可以由雙方簽字。《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壹定要認證嗎?企業與員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認證,且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如果沒有核實,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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