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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競業限制協議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員工離職後,必須遵守協議。勞動者遵守約定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競業禁止協議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員工離職後壹定時間內(最長2年)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是這個條款是有條件的,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壹定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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