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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包括哪些法律?

法律主觀性:

什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形式是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或類似名稱命名的成文法,德國立法除外。其他還有希臘的反不正當競爭法1913,奧地利的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1923,波蘭的制止不正當競爭法1926,日本的防止不正當競爭法1934。反不正當競爭是調整企業競爭行為的規範。它最早出現於19年底和20世紀初的西歐資本主義國家,並已發展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核心。在壹些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配套法規對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最早使用不正當競爭概念的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該公約第10條規定:“任何在工業或商業中違反誠實習慣的競爭,均為不正當競爭。”1896年,德國頒布了第壹部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中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並於2月2日生效。該法共分五章33條,主要內容包括: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界限;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可能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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