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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的內容包括

競爭法是指市場經濟國家規範市場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的法律規範。競爭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商品競爭關系。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運行機制。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活力,經營者就沒有動力。

競爭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競爭法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狹義的競爭法僅指反壟斷法,不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

競爭法是客觀事物壹般和本質特征的反映,是對事物相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競爭法的概念必須反映其本質特征。按照壹般理解,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和壟斷是市場競爭過程中違反公平競爭規則的行為,會給市場競爭秩序帶來危害。競爭法就是要規範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活動,創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通過對這些行為的查處來規範市場參與者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這是競爭法最本質的特征和基本任務。因此,人們可以這樣定義競爭法:競爭法是指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規範市場參與者競爭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或者按照調整對象劃分法律部門的傳統方式:競爭法是調整市場活動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和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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