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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咨詢的區別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差異等。

1.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合格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的談判。供應商根據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采購方從談判小組提出的入圍候選人中確定入圍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需要兩輪報價和最終報價,然後選擇最符合招標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對等、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交易供應商。

2.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成競爭性談判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咨詢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首先,談判必須是從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中確定候選供應商,同時需要供應商做出最終報價。

3.區別: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咨詢的最大區別在於它們的評標方法和適用場合。競爭性談判采用最低價法,也就是說,出價最低者成交。競爭性談判采用類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對於適用情形,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更加多樣復雜,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科研項目,以及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不確定而無法提前計算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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