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和外匯登記進行監督管理。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合格境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和無形資產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利潤也可以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前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和其他項目外匯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我國國際收支狀況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調整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範圍、管理方式和境外直接投資利潤留成的相關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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