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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歲老人的言論在法律上沒有法律上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上稱為工作的成年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壹般來說,年滿18周歲的公民被視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果妳認為已滿18周歲的公民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妳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對證人的要求是能夠正確表達。

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

綜上所述,90歲以上的人壹般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訂立遺屬等法律行為是有效的法律行為,除非有相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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