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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什麽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

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制申請協調解決。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直接或間接進行的投資活動。

對外投資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2.外國投資者收購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股份或其他類似權益;

3.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投資新項目;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投資。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制申請協調解決。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按照前款規定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制申請協調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六條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置其股權和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投資實施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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