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車站、商場等人員聚集的地方,通常會制定相應的規定。管理條例對類似行為進行管理和約束,如火車站廣場隨地吐痰罰款20元。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1,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2、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或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等。;
3、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4、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的;
5.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
6.運輸的液體或者散裝貨物未密封、包裹或者覆蓋,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
7.臨街場地未設置護欄或者遮擋,未及時整理覆蓋,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毀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