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消防安全第壹責任人是法定代表人,此外,對總經理,再到負責消防工作的人。酒店經營者應當在合理的限度內對房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直接或補充責任。因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受害人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賓館等公共場所的安全檢查,加大對不符合行業安全標準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處罰力度,讓經營者強化安全防護意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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