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壹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帶駕駛人到醫療機構抽取血液樣本,或者由法醫等有資質的人員當場抽取血液樣本;(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抽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有資質的單位或者機構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通知車輛駕駛人。檢測駕駛員體內酒精含量的,除不能通知的外,應當通知家屬。機動車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復驗: (壹)檢驗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正確性的;(二)檢驗單位或機構、檢驗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三)檢驗結果明顯不足的;(四)檢查員故意進行虛假檢查的;(5)審查員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虛假或被汙染的材料;(七)其他應當復審的情形。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作出不批準復檢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重新檢驗的,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請檢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