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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酒駕

法律解析:刑事行政處罰2011 2月25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補充,首次將醉酒駕駛界定為犯罪,並將於5月1日正式實施。具體規定如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駕的界定標準是: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於80毫克(含)。醉駕的處罰標準是罰款500元,記12分,吊扣駕照三個月。酒駕處罰標準為行政拘留15日,罰款1500元,記12分,吊扣駕駛證六個月。此外,根據最新的刑法修正案,2010年5月10之後,醉酒駕車將涉嫌“危險駕駛罪”,將被處以拘役、罰金的處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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