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術語“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與自然人對稱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組織。參與任何法律關系,都要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權利能力之外,還要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根據主流法學觀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壹般權力能力是全體公民普遍享有的,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特殊法律行為能力只有在某些法律事實出現的情況下才能享有。例如,參加選舉的權利必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基礎。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始於法人的合法成立,止於法人的解散或撤銷。法人法律行為能力的內容和範圍與法人的設立目的直接相關,由相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可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類。壹種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第三類是無行為能力人。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是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這與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壹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完全責任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無責任人。然而,值得註意的是,不同法律中的行為能力和責任年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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