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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關於水貨客的相關法律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許可,旅客不得從事有薪及無薪工作,亦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壹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3年。根據大陸5月1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壹年內因走私被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後,水貨商第三次走私的,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編者]有壹個案件,壹名中國大陸的水貨商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還有水貨客戶占用公共場所擺放商品,被控阻街。此外,還有1000多名香港人因從事水貨被關押在深圳福田區的三個看守所。

壹名中國大陸水貨商因違反逗留條件,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還有水貨客戶占用公共場所擺放商品,被控阻街。此外,還有1000多名香港人因從事水貨被關押在深圳福田區的三個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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