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房地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5.0.2 ?住宅間距應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基礎上,兼顧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道鋪設和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住宅小區屬於1的環境區,噪聲限值為55晝45夜。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百度百科-聲環境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