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