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程序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整個案件的具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政府法制工作是壹項專業技術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某種程度上說,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壹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另壹方面,它是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的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沒有嚴格的規範要求,不註重語言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和說服力,或者偏離客觀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依據,必將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也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甚至懷疑,從而扭曲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好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辦理復議案件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關系到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全面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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