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傳票的適用條件如下

傳票的適用條件如下

法律主觀性:

傳票適用條件:(1)原告和被告都可以申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74條第(壹)款是指負有撫養、扶養、撫養義務,不到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2)適用於原告的條件:必須到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法定代理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強制其到庭。《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四)項: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84條第(二)項已傳喚兩次。(三)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4)傳票必須直接送達被拘留者。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

法律客觀性:

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是什麽?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傳喚需要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被強制傳喚時,應當出示沒收憑證,並責令其在沒收憑證上簽名(蓋章),按手印。羈押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羈押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 上一篇:金融專業的就業方向是什麽?
  • 下一篇:398碩士和498碩士有什麽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