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者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