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規定農村村民設立公益性墓地等殯葬設施必須經過批準;
第二,對墳墓的位置進行了限制;
三是規定公墓墓穴的面積和使用年限;
第四,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屍體、建造墳墓。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場所掩埋遺體或者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壹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遺體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