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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實行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後,個人或者沒有代理記賬許可證的人可以做涉稅服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四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機構、財稅咨詢公司等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涉稅業務: (壹)代理納稅。

收集和判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信息,代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制納稅申報表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及相關文件。

(2)壹般稅務咨詢。

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日常稅務咨詢服務。

(3)專業稅務顧問。

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長期專業的涉稅咨詢服務。

(4)稅收籌劃。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納稅計劃和納稅方案。

(5)涉稅認證。

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規定,對涉稅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定和證明。

(6)納稅審核。

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委托,依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檢查,並作出專業結論。

(七)代理其他稅務事項。

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開戶、收取發票、減免退稅申請等稅務事宜。

(八)其他涉稅服務。

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涉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格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承辦,相關文件應當由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簽署,並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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