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只是壹種備份登記的形式,備份是為了審核。備案不代表審查,也不壹定導致審查程序的開始。備案機關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可以啟動審查程序。有人對備案內容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的,備案機關應當啟動審查程序。
法律依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反饋有關情況;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參加立法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