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外出聚集的人群。從現在起,除非必要,該地區所有公職人員不得離開該市。原則上,他們不得離開該省。因特殊情況確需出省的,回國後必須嚴格履行報告程序,落實相關防控措施,不得前往當地有疫情的城市。各地要嚴格控制廟會、文藝演出、展覽促銷等活動,各單位要暫停大型文藝演出等人員聚集活動。減少農村集市的規模和頻率,控制人流。積極勸導群眾減少聚會和外出,倡導“推遲婚禮、簡單喪事、不辦酒席”,取消不必要的聚餐和集體活動。“誰舉辦飯局誰負責”,舉辦飯局的場所負責人也要承擔防控責任;對於群體性活動,“誰召集誰負責”,召集人承擔防控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