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是違法的,但其未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續簽,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勞動者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壹)勞動合同期滿的;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