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延伸信息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