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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如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安排開庭時間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開庭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庭審包括以下程序:(1)法庭調查。(2)舉證和質證。(3)法庭辯論。(5)法院調解。

5.句子

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和裁判意見不壹致,需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民事訴訟法》第7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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