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
“遺失的物品、漂流物或丟失的動物應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失主報銷。
相關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幹意見》第九十四條,規定:
“拾得物滅失或者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 "拾得人拒絕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絕返還,引起訴訟的,按侵權訴訟處理。"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壹百壹十壹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壹百壹十三條。遺失物自認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