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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的內涵和特征。

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內涵和特征簡述如下:

1,內涵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

2.特征

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征:第壹,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

不可分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的結構、房屋的門窗等)不能脫離主客體,因此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至於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應該由法律規定。

法律關系客體類型概論

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們的物質和精神需求多種多樣,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多樣的。但壹般來說,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質、無形財富和行為結果。

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車;無形財富是指智力勞動的智力成果和其他也與人有關的非財產財富,如文學藝術作品、商標、肖像和公民的名譽;行為的結果就是行為的結果,或者說行為創造的狀態,比如各種服務。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法律關系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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