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本身就是壹種信托結構。投保人為委托人,保險公司為受托人,受益人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是壹種結構完善的信任。壽險或者家族信托本身是壹回事,產品結構上沒有區別。區別在於保險和信托的法律規範和約束不同。
首先,在資產隔離功能上。
家族信托和壽險都在法律上賦予了資產隔離的能力,可以有效地將家族資產與企業資產隔離開來。但不同的是,被保險人繳納的保費在會計上是包含在保險人的資產中的,而投資人投資的信托資產是從信托公司的固有資產中分離出來的。所以家族信托也可以隔離信托公司的經營風險,比壽險強。
第二點是資產投資的角度。
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投資方式和方向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決定,不同的投資組合(債券、股票、保險等。)可以制作。壽險中,被保險人不能決定投資,保險人在保費上的投資方向受保監會約束,投資屬於穩健收益型。
第三,指定受益人的範圍。
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選擇任何人作為受益人,沒有任何限制。而壽險的區別在於,保險公司基本要求受益人是直系親屬,無法滿足被保險人的壹些特殊需求。
第四,受益權的期限。
人壽保險的贈與在瞬間或短時間內完成所有權的轉移;家族信托在受益權條款上的區別在於,通過信托框架拉長了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被稱為“墳墓裏伸出的手”。
第五,利益分配。
家族信托的利益分配完全根據受托人的意願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但是保險公司的利益分配是固定的,不能調整。大部分收入在投保結束時壹次性支付,無法滿足部分家庭的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