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六條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第七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四)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和信息管理系統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