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車輛,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駕駛報廢汽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對前款駕駛員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車輛報廢標準如下:
1.當車輛的維修費用高於車輛價值的80%或以上時,保險公司會按照車輛報廢保險進行理賠。
2.車輛符合強制報廢標準。經上述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3.車輛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差,無法修復的;
4、型號淘汰,沒有配件來源;
5、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汙染物排放仍超過國家汽車排放標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條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