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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資比例標準

法律分析: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的比例。工資的構成是用人單位工資制度的壹部分,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法律不幹涉。用人單位支付給正常出勤的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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