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基於代理權代表委托人行事,他要獨立地表示自己的意誌,而居間人不代表委托人行事,只向委托人報告締約機會或充當締約媒介,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經紀人沒有義務把處理事務的後果交給委托人。簡而言之,居間人不得代表委托人實施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表委托人實施法律行為。另外,中介通常是有償行為,而代理也包括無償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