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間合同的時效期限壹般為3年。委托人委托居間人提供簽訂合同機會的,委托人和居間人應當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的合同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居間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九百六十壹章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中介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居間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1,保密協議。如果客戶需要保密,必須與中介簽訂保密協議。簽訂居間合同時,如果委托人要求居間人不告知對方自己的姓名或商號;
2.付款條件。只有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經紀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經紀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後果。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