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未提出符合條件的備案申請的;
2.提出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3.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4.擅自增加或者改變規定的申請條件的;
5.在管理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6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第壹款: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居民委員會監督實施。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第二十壹條本法適用於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