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規範》第壹條普通地下室是指結合地面民用建築修建,室內地坪低於室外地坪1/2以上的房間凈高的非人防地下室。規劃設計與地上單元及配套設施壹致的地下住宅單元,不納入普通地下室管理範圍。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第二條規定,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2/3以上(含)且占總人數2/3以上(含)的業主同意,方可使用業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第五條普通地下室用於商業、文化娛樂等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修使用應當向普通地下室所屬區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備案情況進行核查,並在15日內予以備案。備案情況發生變化的,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