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留證申請:
(1)申請:完成暫住登記半年以上後,憑當時的材料到暫住地登記處辦理居住證。
(2)報名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場受理。
(3)領取: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申請人根據登記處提示領取證件。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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