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要看是否屬於惡意舉報。如果不是,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就不構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法律責任的問題。如果不是故意誣告,被舉報人員錯誤或失實會被告知舉報人舉報錯誤或失實,不會有任何處罰。如果是惡意舉報,被舉報方可以控告舉報人誣告陷害。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是指壹切第三人,包括普通幹部和群眾,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在押的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他人的誣告必須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如以抹黑他人為目的,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阻止他人獲得某種報酬或晉升,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衍生問題:
虛假報道會構成名譽侵權嗎?
無論行為人舉報的信息是否真實,只要不是以舉報、控告的名義捏造、歪曲事實,正當行使權利就是合法行為,不屬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也是指社會上對壹個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和聲譽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評價其社會生活的不可侵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