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壹類生活區夜間測量大於50分貝,二類生活區夜間測量大於65分貝。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者到第二天6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聲級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
2.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投訴屬實的,由該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3.如果夜間噪音擾民,可以撥打環保熱線12369投訴,也可以撥打110舉報擾民。居民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和科研單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不得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如果市民受到夜間施工噪音幹擾,可撥打投訴熱線12369。
《新噪聲法》明確了噪聲汙染的內涵,增加了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的適用範圍。
去掉“環境”二字,強調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人為噪聲,如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高音喇叭、工業噪聲等擾民噪聲。因為噪音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去掉“環境”主要是為了避免不可抗力,比如打雷、下雨、刮風,壹切人類難以產生甚至解決的環境噪音都不作為標準對象。
同時,噪聲汙染防治的範圍將從城市擴大到農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