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二條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員的國家考試。
新聘任的法官、新聘任的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的人員,以及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審查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二)擁護中國人民和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