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如果夫妻離婚,他們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壹種是在婚姻登記機協議離婚,壹種是人民法院判決的訴訟離婚。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訴訟案件中,法院認為夫妻分居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不予判決離婚:
1.壹方因工作或學習需要長期在外地居住的;
2.夫妻因照顧子女或老人而分居;
3.夫妻壹方與他人同居,但另壹方認為兩人仍有感情。
綜上,夫妻分居只是離婚的壹個條件,不能視為婚姻關系的直接解除。如果發生離婚,還是需要去民政局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