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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工貿企業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三條工貿企業是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七條工貿企業應當識別本企業的有限空間,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

第八條工貿企業開展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責任。

第十條工貿企業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告知作業人員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預防控制措施。現場負責人應監督作業人員按計劃做好作業準備。

第十壹條工貿企業應當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工作場所隔離。

第十二條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後檢測、再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氣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測試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允許任何人在沒有通風和檢查的有限空間內工作。測試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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