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管轄和監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又有著密切的聯系。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司法權是監督者的體現和執行。沒有監督者,就無法確定管轄權,沒有監督者,確定也就失去了意義。
管轄權不同於司法權和司法權。司法權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權是每個人民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權限,即有權行使審理案件的權力。由此可見,司法權是確立司法權的前提,而司法權是司法權行使的實施。因此,在訴訟理論上不能將三者混為壹談,否則必然導致實踐中的失誤。
恒管轄權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為準。之後,無論案件發生了什麽變化,案件都將壹直歸上訴法院管轄。恒定管轄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審理,防止訴訟延誤。
民事訴訟管轄權
指各級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對人民法院系統內的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是劃分和確定某壹級或同級人民法院的事。只有在法院組織體系內確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才能依法實施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