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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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汙染防治“三大保衛戰”,需要長期努力,建立長效機制,合力營造良好生態環境,助力生態文明建設。
要堅持自然修復為主,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增強針對性、系統性、長效性。要樹立問題導向,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實現環境質量更大改善。保持攻關的力度和勢頭,讓環保監管執法的“牙齒”真正硬起來、咬下去,為建設壯美雲南提供有力保障。
著眼大局,以完善的系統思維堅決打贏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建立健全系統思維,把三大保衛戰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全面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理論。